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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/針對受贈房地出售是否可扣除過去所繳契稅、土增稅款項目,財政部近日發佈解釋令函釋。

近年來有不少納稅人疑問,從父母、長輩贈與得來、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地,在當初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增稅、契稅,在未來要出售的時候,當初繳的稅到底能不能列為扣除費用?對此,財政部近期釋出解釋文,未來屋主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受贈房屋時,可將過去所繳契稅、土增稅款項列為費用減免房地合一稅負。

│契稅、土增稅屬取得必要費用 因此可扣除

根據《工商時報》報導,財政部近日發佈《臺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》函釋,規定個人交易2016年1/1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依《所得稅法》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,計算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時,其受贈該房屋、土地時所繳納的契稅、土地增值稅,因為屬於取得該房屋、土地時,所支付的必要費用,因此在未來房屋、土地交易時,可從所得中減除。

舉例來說,王爸爸在2020年贈與1千萬元不動產給女兒小美,減除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適用10%贈與稅率,王爸爸身為贈與人,得要負擔贈與稅78萬元(1000萬-220萬)x10%,女兒小美屬於受贈人,需負擔該筆不動產的土增稅與契稅約50萬元。不過,等到未來小美要出售不動產時,房地合一所得可減除該筆50萬元費用與其他成本,僅就剩下所得,再依照持有年限,適用10%~45%不等的稅率。

另外,過去有民眾刻意高報公告土地現值,將房地交易多數金額集中在土地,房屋價值則較低,等於讓部分房地合一稅基從45%稅率降為10%,也有虛報各項成本費用以抵稅者。因此7/1上路的房地合一2.0也設置防堵機制,針對土增稅部分與推計費用率設定土地漲價總數額、費用率3%(最高30萬元)等上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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